中国涉外婚姻律师网logo

 
 

石清盼律师,涉外婚姻律师团队负责人,婚姻家庭首席律师、资深涉外婚姻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。
执业理念:设身处地,恪尽职守,一切为委托人利益服务。
律师执业证号:11101199510523622
电子邮箱:13901064969@163.com
联系电话:86-13901064969;8610(010)-65288888转石清盼律师
微信号:beijing_lawyer666;或13901064969
通讯地址: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-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
邮编:100006

  您目前的位置:首页 >> 文章内容
 
涉外离婚律师实物办理注意事项
发布时间:2016-3-1

  涉外离婚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,能够为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,而且能够起草法律文书等等,但是在实物中,律师必须要注意到以下两点情况。

  1、对离婚主题的审查

 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,无论代书、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,应首先审查离婚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。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,如身份证、护照等,查明该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。至于那些非法移民,均不能接受委托。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,如《结婚证》。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,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。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有效的婚姻关系后,还需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,即是否为登记离婚或起诉受理法院国的法律所禁止或有一定的限制。

  二、确定离婚方式

  当事人夫妻双方能否协商离婚,包括对子女、财产、债务均能达成协议的,则可选择诉讼调解离婚或登记离婚。同时应考虑到各个国家或地区是否设立登记离婚制度,即行政离婚制度。有的国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,如德国、英国、法国、荷兰,包括我国香港地区也是只有采取诉讼离婚程序。有的国家或地区兼采诉讼离婚与行政登记离婚,如日本、葡萄牙,罗马尼亚、古巴、海地、墨西哥、台湾地区。即便在某些国家地区中允许采用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,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。在《婚姻登记条例》实施前,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是不能通过登记离婚,必须经法院调解或判决。鉴于有些国家不承认离婚调解书,以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离婚。

 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涉外婚姻等方面的问题,可以咨询我们的涉外婚姻律师

  欢迎转载:http://www.intl-marriage.com/

  版权所有 中国涉外婚姻律师网 网站备案号:京ICP备07503928号-2 涉外离婚律师 涉外婚姻律师  网站优化:北京53SEO
电子邮件:13901064969@163.com
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地址:北京市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3层,邮编:100006   手机: 86-13901064969 电话: 8616(010)-65288888转石清盼律师,行车路线:天安门向东800米路南长安大厦(长安俱乐部) 乘车路线:一号地铁线王府井地铁站西南口(C口)出来向西80米路南侧